《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管理制度》
发布人:程赟  发布时间:2017-03-01   浏览次数:104

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道路

交通安全管理制度

2017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为了加理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,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,不断提高学生、教职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。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。

第三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、停放的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和在后勤保卫处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,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,执行本规定。

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。

第二章  驾驶人员管理

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驶,严禁酒后驾驶,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,防止发生交通事故。

第六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,要尽快抢救伤者,及时报警并向后勤保卫处报告,不得肇事逃逸。

第三章  机动车及停放管理

第七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需要到后勤保卫处登记注册,纳入学校机动车档案管理;

第八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5km/h,禁止使用远光灯,禁止鸣笛。

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。

第十条 学校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,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,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束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,学校将对车主提出警告,连续收到三次警告的车辆将根据相关规定限制其在校园内行驶。

第十一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,由后勤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,各部门、各单位组织考试、会议、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保证交通畅通。

第十二条 大型客车需经后勤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,并在指定地上下乘客。

第十三条 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,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,关好车门、车窗,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,以防丢失被盗。

第十四条 非本学校车辆,未经同意,不许在校区停放过夜,特殊情况须向后勤保卫处报告,同时要道守学校管理规定,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。

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无牌、非教职员工的摩托车进入。

第四章  非机动车管理

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,学校所属人员要自觉做到不带人,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,不服从管理的对其通报批评。

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、骑快车;不得双手脱把,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或做危险动作,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。

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存放在车棚、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,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,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,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,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的铃、闸、锁必须齐全有效;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去失。

第二十条 自觉服从保安人员的疏导和指挥,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。

第五章  道路及设施管理

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、检查和管理,按照校区交通标志、标线行驶和停放,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,阻碍交通。

第二十二条 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,如因工作需要,需经后勤保卫处批准。

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、教练和试刹车。

第二十四条 学校交通主干道、消防通道、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。

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警示牌灯、线、减速带、隔离桩等交通设施,未经保卫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。

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交通道路,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。因工程建设需要,占用、挖据道路,设置管线时,施工部门须事先报告后勤保卫处同意,并设置警示标志牌,竣工后,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,并清理施工垃圾。

第六章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

第二十七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,必须办理《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》并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,主动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。经保安人员核对登记后方可进出(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、执行任务的军以及上级领导用车除外)。凡运营性机动车辆未经许可、未接受检查的不准进入校内。

第二十八条 本校教职工自行驾车进出校园,如有保安人员检查应主动向检查人员出示通行证,经核对后方可进出,拒不出示证件不按规定登记者,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出校门。

第二十九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、消防、救护、工程抢险、军车、警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,保安人员应主动疏通,确保安全通行。

第三十条 为学校生产、施工、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,由主管部门申请,需经后勤保卫处审核后,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。超大、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准入校,却因需要进入的,必须征得学校领导同意,车主(或单位)负责能对道路损毁修复并达到标准的,可按指定路线行驶。

第七章  交通事故处理

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,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,同时报后勤保卫处,一般可自行调解的事故,可请求由后勤保卫处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。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比较大的可报警处理。

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,并迅速报告后勤保卫处,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做好现场保护,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。

第八章  监督与处理

第三十三条 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,如违反道路交安全法律、法规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管部门处理。

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登记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将不予发给出入证或通行证,并严禁进入校园;

(1)不守学校交通安全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;

(2)不服从指挥、管理、谩骂保安人员的;

(3)在校内发生事故,隐瞒不报、肇事逃离的。

第三十五条 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或道路的,将追究其责任,并按所需价值赔偿。

第三十六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,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;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回,如造成交通事故的,交予公安交管部门处理

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内警告三次以上的违章车辆,本人须向后勤保卫处提出书面保证,否则收回通行证。

第三十八条 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、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,违规者没收其证,并予以相应的处理。

第九章  附则

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;

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。

  

  

后勤保卫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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