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
(2017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,严防事故发生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等秩序,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。根据国务院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、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,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》(GB13690-92)中所列的爆炸品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、易燃液体、易燃固体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、有毒品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、实验、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,包括购买、运输、存贮、使用、生产、销毁等过程。
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制
第四条 遵循“谁主管谁负责;谁使用谁负责”的原则,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、二级学院、科研处三级管理。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,科研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;各部门、二级学院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,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,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;各实验中心(实验室、课题组)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后勤保卫处会同科研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。
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领与采购
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计划、申请、报批、采购、储存等管理工作;各部门、二级学院负责各自部门危险化学品的计划、申请、报批、采购、储存等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七条 各部门、二级学院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时,应提前向科研处申报,经科研处审批后再自行采购,采购清单和相关安全材料送至科研处备案。
第八条 各部门、二级学院使用危险化学品须有专人负责。领取时,应由两人办理相关手续,并当面点清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。
第九条 申报与领用剧毒品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,应详细注明品名、规格、数量和用途,由部门、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、加盖公章,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,应报后勤保卫处备案。
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使用
第十条 按照“谁主管谁负责;谁使用谁负责”的要求,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。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,组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,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。
第十一条 使用和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,安全使用、安全操作。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(做到制度、规程上墙),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,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,要根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妥善处理,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。同时,迅速查清事故原因,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,防止事故再度发生,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。
第十二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,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,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。指导教师不得善自离岗。
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、通风、防晒、防火、防爆、防毒、防腐等安全设施,并做好维护保养,保证正常运行。
第十四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,应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。严禁私自保存,不准随意丢弃、倾倒,或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,严禁师生随意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。
第十五条 各部门、二级学院每学期结束前,必须对所使用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作全面的盘点清查,并将消耗量和库存量情况经部门、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科研处,确保帐物相符,严禁虚报、漏报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。
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,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,不得用运载有乘客的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。
第十七条 未经后勤保卫处、科研处批准,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入校园。未经后勤保卫处批准,不得将学校任何场所出租、出借给校外单位,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加工、生产或经营等活动。
第十八条 压缩气体钢瓶管理
1.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,须根据气体介质的不同分别存放在单独房间内;严禁擅自更改压缩气体钢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。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戴好瓶帽。
2.压缩气体钢瓶的存放地点不得靠近热源,可燃、助燃气体钢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。
3.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、氧化剂、易燃物品、自燃物品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,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、剧毒气体同贮,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,化学性质相抵触可能引发燃烧、爆炸的压缩气体钢瓶须分别存放;压缩气体钢瓶夏季防止曝晒;严禁用热源对压缩气体钢瓶加热。
4.不得使用过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压缩气体钢瓶,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。在使用中,发现各类压缩气体钢瓶有腐蚀或损伤时,应及时进行检验。
5.学生宿舍、公共活动场所、实验室及教学、科研、办公楼内,一律不准使用液化气。有特殊需要的,应报后勤保卫处批准。其他场所内使用液化气的,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报后勤保卫处备案,并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、督促和检查,确保用气安全,防止事故发生。
第十九条 在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管理过程中,如发生安全事故,使用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,尽力控制事故的发展的同时报后勤保卫处和科研处等相关部门。
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
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。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、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(柜)内。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,并根据物品的种类、性质,设置相应的通风、防爆、泄压、防火、防雷、报警、灭火、防晒、调湿、消除静电、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,并设专人管理。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。
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,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,不得超量储存。对于遇火、遇潮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,不得在露天、潮湿、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;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、罐装等易燃液体、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。
第二十二条 对于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,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。
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、氧化剂、易燃物品、自燃物品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。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、剧毒气体同贮;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;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,必须有压力表、安全阀、紧急切断装置,并定期检查,不得超装。
易燃液体、遇湿易燃物品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,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。
腐蚀性物品,包装必须严密,不允许泄漏,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。
第二十三条 裝卸、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,做到轻装、轻卸。严禁摔、碰、撞、击、拖拉、倾倒和滚动。
第二十四条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,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。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,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,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,定期检查,严加保管。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。
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,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、数字准确,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,装订有序。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,确保帐物相符,并做好核对记录。
第二十六条 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,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,并做好检查记录。
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因实验需要,经科研处和后勤保卫处审核、批准后,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,用于短期、少量贮存部分危险化学品。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。